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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9年05月07日 09:28  点击:[]

苏州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8月30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校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申诉处理的范围包括涉及学生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如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违纪处分、退学处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事实和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递交申诉书时,申诉人还须同时提供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5日内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5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建议学校暂缓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结合本规定和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苏州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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