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评选类比和比例如下:
(一)三好学生:在校学生数的5%;
(二)优秀学生干部:在校学生数的3%;
(三)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评选,比例不超过三好学生的10%;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比例不超过优秀学生干部的10%。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上好“两课”,成绩达到“良好”。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平时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学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低于18小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该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考核等第为“优秀”。
2.学业成绩方面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或在某一学科上成绩突出,如能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品者评选时优先考虑。
学年内各门必修课成绩均在“良”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学科成绩为“优”。
3.身心健康方面
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平时积极锻炼身体,参加各项体育活动,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等第在“良好”以上。
4.综合能力方面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协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三好学生”之1、3款各项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认真踏实,能够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生中间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各门必修课成绩均不低于70分,其中80%的科目成绩在80分以上。
(三)三好学生标兵
1.从三好学生中择选出特别优秀者;
2.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全部为优秀;
3.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
4.体育成绩优秀,或在校以上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从优秀学生干部中择选出特别优秀者;
2.成功地组织、主办了较大型的学生活动,并取得了较大的反响。
第四条 优秀学生按以下程序评选产生;
(一)优秀学生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制,不主动申报的同学不得参与评奖;
(二)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学院申报参评,各学院在严格审查、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规定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三)各学院将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评选上的三好学生(含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含标兵),学校给予公开表彰,并将评选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上学年的优秀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