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明确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职责,建设优良教风、学风,促进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苏州科技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师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任务。教师要自觉落实“课程思政”、“专业思政”要求,“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二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工作任务;要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地以“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自己,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关心和爱护学生,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条 教师要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勤奋博学的科学态度;要具有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责任心。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创新知识和传授知识的能力。
第五条 教师要认真履行培养高素质、有特色、应用型创新人才的职责,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主讲教师负责对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和安排,对课程教学过程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七条凡任职两年以上的助教,经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同意,可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任务。首次开课教师需填写《任课资格审定表》,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备课、试讲、评议等程序批准后,方可安排其担任相应的讲授任务。
外聘(含外籍)教师的任课资格,由教学任务所在学院负责认定(外籍教师的任课资格,还应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凡任职不足两年的助教和未认定为讲师的助研,均实行坐班制。助教、助研坐班期间,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指导学生实习等助课性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以及学院指定的其他工作。
如确因工作需要,经试讲效果好,且能完成高质量的课程教案(讲稿)和相应课件者,经主讲教师、系主任同意,教学院长批准后,也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但担任讲授的教学时数一般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且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确因需要讲授一门课全部章节时,应配备指导教师,并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了解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熟悉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研究掌握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并在开课前完成1/2以上教案(讲稿)及课件。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学院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训后,确认其教学效果达到教学大纲要求,方可承担主讲任务;否则不应承担主讲任务:
1.对拟开课程未担任过辅导教师,或虽担任过辅导,但效果不好的;
2.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独立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
3.对所开课程以往讲课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的;
4.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的。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按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检查教学质量。
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基本内容不得任意更动。如确需更动,须由任课教师等提出申请,经系、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全面加强“课程思政”教育,优化和完善教学设计,加强教学管理,把握每门课程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将其融入课堂教学各环节,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学的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理解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本课程与本专业其他课程、教学环节和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使用学院组织选定的教材上课,应指定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课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助于学生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加强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和要求。
第十五条凡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上课时,应组成教学团队,定期集体研究教学中的有关问题,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校的校历和教务处下达的计划课时,拟定教学进度表,经系主任审核后,于开学后一周内报学院和教务处备查。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内容,阅读有关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及时完成详细的教案(讲稿)和高质量课件;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开课伊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性质、教学要求和学习方法,以及本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教师应在课堂教学中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2.教学内容反映本专业和课程知识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
3.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对所学知识积极思维,融会贯通。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对学生的智力开发和技能培养;
4.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努力克服“满堂灌”现象;
5.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6.借助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辅助教学平台,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精心设计和制作课件,增强教学内容的形象性和直观性;鼓励学生通过e-learning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言行规范,举止得体,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除个别辅导课或教师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外,教师应在教室里站立上课。
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旷教。
教师不得在教室里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二十条 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上课时要主动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及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按《苏州科技大学排课、调(停)课规定》办理调课手续,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上课,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从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验技能的目标出发,按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教学。
组织实验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型实验到设计型、创新型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和动手能力得到循序渐进的、系统、全面的培养。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设计和准备实验,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开出前,教师应组织和要求学生课前预习,领会实验的目的要求,掌握实验原理、步骤与方法等;应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材料的有效性,预做实验,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应系统全面地试做实验,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四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发现学生未事先预习的,应中止其实验。学生开展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观察和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解答实验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者,可令其停止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数据有误、编造数据的报告,应要求学生重做。教师要全面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要将实验成绩按规定计入课程成绩。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要进行操作考核,不得以书面考核代替操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习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专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的实施方案由指导教师在各学院、系组织下集体拟定。指导教师应根据实施方案拟定实习计划经教学院长审阅后,于实习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实习指导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联系落实实习单位,解答实习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检查实习日志,审阅实习报告并评定实习成绩。
非独立设课的实习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纪律和安全。实习中遇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和实习结束后,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实习总结应按规定由学院归档,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进度表的安排布置作业。作业形式、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 教师应按时全数收、发学生作业,及时、认真、仔细地批改学生作业,登记作业成绩。凡小班课和配备辅导教师的合班课应全部批改学生作业。未配备辅导教师的合班课至少批改1/2。对不按时交作业或作业潦草、抄袭作业的学生,教师要督促、批评教育,直至退回重做。对作业批改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记录于教学手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审定学生考试资格,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随机抽查旷课累计超过3次,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1/3者,应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并将名单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二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以启发学生思维,帮助学生解决疑难,改进学习方法,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实行因材施教。
辅导教师应随班听课,做好学生学习的辅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应安排定期辅导答疑,并向学生公布答疑的时间和地点。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安排的地点辅导答疑。辅导时,要求做到认真、热情、耐心,注意启发诱导、开拓思路、因材施教,答疑和质疑相结合。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及时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意见建议,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之后,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考核的命题要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难易和题量适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
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完成课外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笔记、随堂测验、课内实验操作、实习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等环节与所属课程不是由同一教师承担的,实验、实习等环节的指导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及时将实验、实习等的成绩移交所属课程的任课教师。
学生的平时成绩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后、期末考试开始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五条 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的不同,各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等不同形式。考查课程还可以采取实验操作、大作业、论文、理论考试与实验操作结合等形式。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改进和优化考核方式。
第三十六条 笔试的考核试卷应拟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题型、题量和难度要相同。
试卷应经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使用。考试课程和部分公共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和监考教师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布,其余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和监考教师由教学任务所在学院安排。
同一门课程同时有数位教师任课时,应统一试卷,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应集体阅卷。
有关考试命题的具体要求详见《苏州科技大学考试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考核前,任课教师要按照《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应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不准其参加正常考核。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考前应为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答疑,也可以集中复习,但不能划范围、圈重点,更不能暗示或泄露考题,违者一经发现和查实,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成绩的统计、计算、登载、录入环节要认真仔细,反复核对,避免出现成绩的错、漏差错。成绩评定错误较大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和全校性跨学科任选课(通识教育任选课)采取不同的评定计核方式。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
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60%,如采用统一集中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不超过40%。
全校性跨学科任选课(通识教育任选课)采用二级分制评定成绩。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或考查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填报给任务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将相关资料装入课程教学资料袋和试卷袋交系检查和保管。
第八章 指导设计(论文)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大作业、学年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课程中的理论和技术解决学科问题的学习活动。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问题选择、驾驭学科知识和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选择设计(论文)题目,编制设计指导书,熟练掌握课程设计或论文撰写的方法,做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工具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大作业、学年论文)每周指导次数不少于5个单元。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同时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能独立完成任务,得到设计的初步训练。设计完成后,教师可采用答辩等方式,结合设计任务的完成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以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做好学生的设计(论文)的指导,并注重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在选题确定以后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学生检索收集资料、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撰写论文开题报告,开展整个工作过程。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以后,评审学生的设计(论文)成果,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一般应作为系毕业答辩小组成员参加毕业答辩。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专业知识的情况以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关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答辩和成绩评定的具体要求详见《苏州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学院评议推荐,学校审核批准,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第四十七条 对在课程教学各环节中出现意识形态及其它方面的不当言论、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责、考核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旷教、泄露考题等教学中的问题,达到教学事故的,按《苏州科技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一年内多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教师,视情节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直至予以解聘;对在听课、教学检查等教学质量监测活动中综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责其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综合考核结果、进修情况、教研教改成果、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