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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试行)

2019年04月18日 09:09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招生制度,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硕士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生条件

第二条我校在岗在编教师或兼职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且按规定参加硕士生导师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工作,且距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日)。

第四条科研业绩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近三年主持本学科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合同期内),或学校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年份的上一年度末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要求(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工科类不低于6万元);且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根据所属学科类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于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自然科学类:

1.在本学科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3篇。

成果等效:1篇SCI、SSCI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3篇;1篇EI(限境内中文期刊,CCF认定的A类和B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限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CSSCI、CSCD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篇;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篇,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1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篇,著作及教材总数仅限折算1部;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件(第一发明人),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篇,专利仅限折算1件。国家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补充期刊视同北图核心期刊(限建筑类学科)。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研究生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3.主持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研究工作站、省优秀研究工作站示范基地(进站导师团队总责任人);或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生均1篇。

人文社科类:

1.在本学科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3篇。

成果等效:1篇我校公布的人文社科一类核心期刊论文或SCI、SSCI期刊论

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3篇;1篇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篇;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篇,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1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篇,著作及教材总数仅限折算1部;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件(第一发明人),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篇,专利仅限折算1件。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研究生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3.主持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研究工作站、省优秀研究工作站示范基地(进站团队总负责任人);或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生均1篇。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近三年,主持本专业领域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合同期内)、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或学校开展招生资格审核年份的上一年度末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要求(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万元、理科类不低于4万元、工科类不低于10万元);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招收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1.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1篇;或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或出版画册、VCD、CD个人专辑。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研究生类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研究生类教学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3. 主持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研究工作站、省优秀研究工作站示范基地(进站导师团队总责任人);或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硕士论文;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奖;或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生均1 篇。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导师招收硕士生的申请资格:

1.在思想政治、品行道德、学术作风等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不能履行对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职责者。

3.在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为一篇论文出现2 个以上“不合格”者;或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论文评阅中,有两篇以上论文因论文评阅结果 “不合格”而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活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5.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而难以继续承担实际指导任务者。

第三章招生资格审核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满足我校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者,通过个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学校组织审核等程序后方可获得招生资格。

第七条 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须向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招生登记表》。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能力等因素,对申请者做出是否符合招生条件的认定结果,所在学院须将认定为符合招生条件的申请者及其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与审查情况在本部门内部公示3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

第九条 研究生部对学院提交的认定结果组织审核,对符合招生条件者,发文予以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相关学院共有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一般由学科牵头学院组织进行。在相关学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非牵头学院组织进行,但应

执行同一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能同时跨两个一级学科或跨两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招生;每位导师每届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 人,导师首次

招生不超过1 人,兼职导师每届招生不超过1 人。

第十二条 确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研究生导师有下列情形的,须由学科申请,本人同意且承诺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在下一

年度招生。

(一)研究生导师的年龄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少于3 年(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 日)。

(二)研究生导师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经学校批准延聘。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的硕士生导师,可免于招生资格审核;但须经个人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获得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现有招生导师数量严重不足,难以支撑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科时;经学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导师招生条件可适当放宽(原

则上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可根据招生指标、导师指导能力及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等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不

低于本办法要求的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并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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