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遴选工作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遴选工作应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主线,有利于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有利于培养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国家级、省级重点(或优势)学科的培育,有利于学科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
(四)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程序公开、公正、合理。
第二条 遴选范围
遴选范围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以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二)目前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任职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两年或目前主持国家级项目的我校在岗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 周岁(截至申报年份的12 月31 日,下同); 45 周岁以下者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学位课程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或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从事科技开发或社会发展等工作,具有明显的行(企)业背景,能够为研究生开设实践类课程或指导实践教学。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或实践工作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
第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稳定的理论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2. 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 项(不含校级课题);
3. 主持我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科研启动费项目;
4. 主持横向科技服务委托课题,到帐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 万元、理科类不低于5 万元、工科类不低于20 万元。且根据所属学科类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自然科学类:
在本学科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8 篇。成果等效:1 篇SCI、SSCI 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3 篇;1 篇EI(限境内中文期刊,CCF 认定的A 类和B 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限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CSSCI、CSCD 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 篇;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 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 篇,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1 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 篇,著作及教材总数仅限折算1 部;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 件(第一发明人),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 篇,专利仅限折算1件。全国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补充期刊视同北图核心期刊(限建筑类学科)。
人文社科类:
在本学科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6 篇。成果等效:1 篇我校公布的人文社科一类核心期刊论文或SCI、SSCI 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3 篇;1 篇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期刊论文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 篇;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 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2 篇,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1 部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 篇,著作及教材总数仅限折算1 部;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 件(第一发明人),可视作北图核心期刊1 篇,专利仅限折算1 件。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稳定的理论应用或实践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明显的实际应用价值和行(企)业背景。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并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发表北图核心期刊等级以上论文3 篇(成果等效在第四条第一款基础上,研究成果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排名第一)、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艺术作品1 件或在专业场所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1 场可折算1 篇北图核心期刊论文)。
2. 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横向科技服务项目(到帐经费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 万元、理科类不低于6 万元、工科类不低于30 万元)。
第五条 其他情况
(一)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学科所在学院可推荐少量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士生导师)。推荐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的发展方向;或是与我校长期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科研院所、基础教育部门、政府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且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讲座或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工作。兼职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科研业绩要求和遴选程序等参照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经个人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认定其具备我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或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1. 从境外新引进的我校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2. 从外单位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已具备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且有培养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经历的。
3. 我校聘任的江苏省产业教授(兼职)。
第六条 成果认定
本办法涉及的成果认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鉴定和解释。
第七条 遴选程序
1. 申请人对照本办法,填写《苏州科技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批文、论文、专著、教材、专利、成果鉴定或奖励等有关复印件。申请资格认定人员填写《苏州科技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认定表》,并提供本人导师资格批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应与我校有稳定的政产学研合作关系,需提供与我校合作科研攻关协议和双方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且需征得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由我校两位硕士生导师推荐。
3.学院组织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要求和条件者,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申请资格认定者除外)。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 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4. 研究生部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推荐、审查、评议结果进行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 者方为通过。
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部负责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提出的异议。
6. 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八条 附则
1.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遴选1 次。
2. 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为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鼓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且切实可行的导师遴选条件,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3.相关学院共有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推荐工作,一般由学科牵头学院组织进行。在相关学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非牵头学院组织推荐,但应执行同一遴选条件。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5.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